尽管GB7000.1-2007《灯具一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是灯具的基础标准,但是对于耐燃烧、防引燃试验,除该标准中13.3的规定以外,还要应用专门的试验方法标准,这些试验方法标准包括对试验设备的要求,作为对灯具的基础标准的支撑,要引起足够的关注。
耐燃烧、防引燃试验包括针焰试验和灼热丝试验。灯具中固定载流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部件应经受针焰试验。灯具中不固定带电部件就位的、但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的部件,以及固定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就位的绝缘材料部件应经受灼热丝试验。
灯具中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就位或者与这些部件接触的非普通灯具的绝缘部件,应经受漏电起痕试验,有防尘和防水保护的部件除外。
一、针焰试验
ZUI新的IEC版本IEC60695-11-5: 2004《着火危险试验第11-5部分:试验火焰一针焰试验方法一设备、确认试验方法和导则》,取代IEC60695-2-2:1991和1994修订件。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GB/T5169.5-19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第2篇:
针焰试验》(它等同IEC60695-2-2:1991),它已被国标委列人2008年的修订计划,修订后的标准将等同IEC60695-11-5:2004(见表1)。
1、试验的一般说明
警告:
为保护操作人员的健康,进行试验时应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
——爆炸或着火的危险;
——烟雾和(或)有毒产物的吸入;
——有毒的残留物。
本试验用于评定在规定的条件下,试验火焰不会引起部件的起燃,或在规定的条件下,试验火焰使可燃部件起燃,其燃烧持续时间或燃烧程度是有限的,火焰或从试验样品上落下的燃烧或灼热颗粒不会使着火蔓延。
本试验评定可能由其他起燃元件产生的小火焰对试验样品的影响,有关的产品标准应规定施加火焰的持续时间和验收准则。
2、试验设备的说明
a)燃烧试验仪
产生试验火焰的燃烧器是由长至少35mm、内径0.5mm±0.1mm和外径不超过0.9mm的管子所构成。
IS09626规定的管材(标准壁厚或薄壁0.8mm )能够满足木标准规定的内径0.5mm±0.1mm和外径不超过0.9mm的要求。
燃烧试验仪使用丁烷气或丙烷气,其纯度不低于95%。不允许空气进人到燃烧器管子内。
b)火焰
在燃烧器沿垂直位置放置时,对着暗背景在柔光下观察,调节供气火焰高度应为12mm±1mm(见图1a),,温度从100℃±5℃升到700℃±3℃的时间应为23.5s±1.0s.
c) 燃烧试验机
燃烧试验机的内部体积应至少具有0.5m3。试验箱应提供无通风的环境,而允许正常的热循环空气通过试验样品。试验箱应允许观察正在进行的试验。燃烧试验机各内表面应为暗色。
为了安全和方便起见,需要为(可能是完全封闭的)外壳装备一个排风装置,例如排风扇,去除可能有毒的燃烧产品。试验时排风装置应关闭,进行计时测量以后立即开启。需要一个正确的挡风装置。
d)规定的铺底层
为了评定(例如从试验样品落下来的燃烧或灼热颗粒)火蔓延的可能性,在试验样品底下放一层铺底层,一层通常围着或在试验样品之下的材料或元件作为铺底层放在试样下面,它们之间的距离等于在正常使用安装时的试验样品与周围材料或元件的距离。
如果试验样品是设备的部件或零件,并进行单独试验时,除有关规范另有规定外,在厚约10mm平滑的木板上紧裹一层包装绢纸作铺底层,并置于施加针焰的试验样品位置下面200mm±5mm处。IS04046-4中4.215规定的包装绢纸是一种柔软而强韧的轻质包装纸,单位面积质量为12g/m2~30g/m2。
如果试验样品是一个完整的壁挂式设备,应把它固定在盖有绢纸的木板上方200mm±5mm处的正常位置。
可能需要采取办法,将试验样品和燃烧器固定在适当的位置上。
e)计时装置
计时装置应有不大于0.5s的公差。
3、试验样品
如果可能,试验样品应该是完整的设备、部件或元件。必要时,拆掉部分外壳或截取适当的部分进行试验,但必须注意确保试验条件在形状、通风条件、热应力效应和可能产生的火焰,或燃烧或灼热颗粒落到试验样品附近等方面与正常使用时出现的情况无显著的差别。
如果试验样品是从大机件截取的适当部分,必须注意确保在这种特殊场合下,试验火焰正确地施加,例如不要将试验火焰施加到由于切割所产生的边缘上。
如果试验不可能在设备里的部件或元件上进行时,试验可在从设备上拆下的试验样品上进行。
4、预处理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在试验开始前,应将试验样品、木板和绢纸放置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45%~75%的大气环境下不少于24h.
5、试验方法
a)试验样品的位置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应安放在正常使用时ZUI可能发生燃烧的位置进行试验。试验样品的固定方法不应对试验火焰或火焰蔓延效应产生影响,应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情况一致。
b)试验火焰的施加
试验火焰应施加在试验样品易于受到火焰影响的表面部位,该火焰由正常使用或故障条件所导致的。火焰试验位置的例子见图1b和图1c。
在有关标准中应规定试验火焰施加的持续时间。GB7000.1-2007中13.3.1规定:试验火焰施加于样品上可能出现ZUI高温度的点,时间10s。
试验火焰应使得火焰的顶部接触到试验样品的表面。试验火焰应在规定的时间后移开。
如果在施加火焰时试验火焰跌落物熔化或点燃材料,燃烧器与垂直成45°角度以防止材料跌落到燃烧器的管内,燃烧器的顶部中心与另一部分的试验样品之间保持8mm±1mm,任何熔化材料串可忽略。
当有关标准要求在同一试验样品上进行多于一个点的试验时,必须注意确保先前的试验造成的劣化不会影响后面试验的结果。
c)试验样品的数量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在只个试验样品上进行。GB7000.1-2007中0.4规定:按照GB7000.1的试验是型式试验,一般选择一个灯具样品进行试验。
6、观察和测量
如果试验样品和(或)规定的铺底层和(或)其周围的部件起燃,应测量并记录燃烧的持续时间(tb)。
燃烧持续时间是指从试验火焰从试验样品上移开瞬间一直到火焰熄灭,且试验样品、规定的铺底层和(或)其周围部件再也看不到灼热现象的这段时间间隔。
7、试验结果评定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如果试验样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经得起针焰试验。
a)试验样品不产生火焰和灼热现象,并且规定的铺底层或包装绢纸不起燃。
b)在移去针焰后,试验样品和其周围部件的火焰或灼热持续时间在30s内,即tb < 30s,其周围部件没有继续完全燃烧且规定的铺底层或包装绢纸不起燃。
8、IEC60695-11-5:2004与GB/T5169.5-1997的主要差异(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