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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日期:2010-07-09  131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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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木质防火门的产品分类、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木材或木材制口作门杠、门扇骨架、门扇面板的防火门。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464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 5823 建筑门窗术语
GB 5824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 5825 建筑门窗开、关方向和开、关面的标志符号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633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 13685 建筑外门和风压变形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 1368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J 210 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TJ 9 工业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3 术语、符号、代号
3.1 木质防火门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作门框、门扇骨架、门扇面板、耐火极限达到GBJ 454.4.1条规定的门。
3.2木质防火门的名称符号按GB 5823的规定灰MFM
4 产品分类、规格尺寸
4.1 产品分类
按耐火极限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木质防火门
1

4.2
规格尺寸
木质防火门的洞口尺寸、构造尺寸应符合GB5824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材料
5.1.1木材
a 木材的选材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b 木质防火门应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当受条件限制,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可采用气干木材,其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5.1.2填充材料
填充材料应符合GB5464中第7条的规定。
5.1.3玻璃
玻璃应采用不影响木质防火门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
木质防火门用木材的选材标准


注: 1 I级品不允许有虫眼,II级品允许有表面的虫眼。
2 木质防火门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等缺陷时,应用同一树种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泽和木纹应与制口一致。
3 在木质防火门的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5.1.4五金配件
五金配件应是经国家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的产品。
5.2木质防火门宜为开门,必须启闭灵活(在不大于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开)。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5.3 用于疏散通道的木质防火门应破例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即关闭的功能,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宜装锁和插销。
5.4 带有子口的双扇或多扇木质防火门或多扇木质防火门必须能顺序关闭。
5.5木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和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其安装要求应符合在206中有关规定。
木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
5.6木质防火门与门框与门扇搭接的裁口处宜留密封槽。且镶填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5.7木质防火门的制作要求。
5.7.1门框及厚度大于50mm的门扇应采用双榫连接。框、扇拼装时,榫槽应严密嵌合,应用胶料皎接,并用皎楔加紧。
注:在潮湿地区,I级品应采用耐水的酚醛树脂胶,II级品可采用半耐水的尿醛树脂胶。
5.7.2 制作胶合板门(包括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必须在同一平面上,面层及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应在横楞和上、下冒头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以防受潮脱胶或起臌。
5.7.3门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表面闵净光或砂磨,并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锤印;
b 框、扇的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割角、拼缝应严实平整;
c 小料和短料胶合门及胶合板或纤维板门扇不通话脱胶。胶合板不允许刨透表层单板和戗槎;
d 门制作析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木质防火门制作允许偏差
注:高、宽尺寸,框量内裁口,扇量外口。
  5.7.4  当条件具备时,宜将门扇与框装配成套,装好全部小五金,然后成套安装。
    在一般情况下,则应先安装门框,然后安装门扇。
  5.7.5  木质防火门制成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油<干性油=,防止受潮变形。
  5.7.6  门小五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小五金应安装齐全,位置适宜,固定可靠;
    b.合页距门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 l10,并避开上、下冒头,安装后应开关灵活;
    c.小五金均应用木螺丝固定,不得用钉子代替。应先用锤打入 l3深度,然后拧入,严禁打入全部深度。采用硬木时,应先钻23深度的孔,孔径为木螺丝直径的0.9倍;
    d.不宜在中冒头与立挺的结合处安装门锁;
    e.  门拉手应位于门高度中点以下,门拉手距地面以0.91.05m为宜。
  5.8  木质防火门应具有足够的整体强度,经沙袋撞击试验后,仍座保持良好的完整性。门内填充料不应 出现开裂或脱落现象。
  5.9  木质防火门表面刷油漆。应符合 GBJ210中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
  5.10  木质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应符合 GBJ454.4.1条的规定。
5.11  用作建筑物外门的木质防火门,其耐风压变形性能应符合 GB13685《建筑外门的风压变形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的有关规定。
5.12  用作建筑物外门的木质防火门,其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应符合 GB136864《建筑外门的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分缀及其检测方法》的有关规定。
测量方法
6.1  高、宽测量:门框量内裁口,门扇量外口。
6.2  翘起测量:在门扇的一个面上进行测量,以该面的任意三个角确定一基准平面,而后测量第四个角相对于这个基准平面的偏差值。
6.3  测量工具可用钢卷尺、卡尺、塞尺或塞板。
试验方法
7.1  木质防火门所用木材含水率的测定,按 GBJ206中附录三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1b条的规定。
7.2  木质防火门开启力的测定,采用数字显示式电子测力计或其他测力计测定木质防火门的开启力,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条的规定。
7.3  沙袋撞击试验
7.3.1 试验对象:单扇或双扇木质防火门总成包括合页、门扇、门框以及用来连接墙体的连接体和其他五金件。
7.3.2 试验原理:将一定重量的沙袋置于一固定高度,利用其所形成的势能撞击试样门的正面中心部位.在经过限定次数的撞击后,检查门的损坏程度。
7.3.3  试验设备:如附录 A(参考件)图所示,包括下列各部分。
7.3.3.1  可调试验台:试验框架尺寸可进行调节,以适合安装不同规格尺寸的木质防火门。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以免在试验过程中产生影响试验结果的任何变形。悬吊沙袋的滑轮位置可调节,以保证沙袋降落高度为一固定值。
7.3.3.2  沙袋:总重为3.0kg。包括一直径为350mm的圆形皮袋和松散容量为150o如/m3的沙子。
(沙子粒径为12mm)
7.3.3.3  其他:绳、滑轮、弹簧和调节设备。
7.3.4 试验程序
  7.3.4.1  试验前的检测:检查门的完整性、连接件的牢固性、开启的灵活性、测量各部位的偏差。
  7.2.4.2  松开门上方的沙袋,使其撞击门扇正面。重复这一动作,至一百次。
  7.3.4.3  重复作试验前的各项检测。
  7.3.5  记录与观察
    a.有关样品门的类型、规格、尺寸及所用材料、五金配件等。
    b.沙袋撞击次数。
    t.沙袋初始位置。
    d.样品门被撞击的部位。
    e.试验前后所检测各项数据。
    f.试验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7.4  耐火性能试验 GB7633进行。
    注:对镶玻璃的木质防火门。凡每扇门的玻璃面积超过0.1m2者。应按 GB7633测点布置方法测定玻璃的背火面温度。若玻璃面积不超过0.1m2,可不测其背火面温度。
    对带玻璃上亮的木质防火门。其上亮玻璃的总面积如果超过0.5m2,应在玻璃中心部位100mm范围内增测其背火面温度。如果玻璃总面积超过1.0m2,还应同时测定其热辐射强度。
  7.5  风压变形性能试验,按照 GB13685进行。
  7.6  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试验。按照GB13686进行。
    注:7.57.6两项试验仅适用于建筑物外门。
  8  检验规则
  8.1  交收检验
  8.1.1  正常生产检验
    a.木质防火门所用木材应按本标准5.1.la条的要求采用目测方法选定。
    b.每一班组生产所需的木材作为一批,应按本标准7.1条规定取样进行含水率的测定。
    c.对于生产木质防火门所需的填充料、玻璃及五金配件应检验其原生产厂家出具的经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鉴定证明。
     d.  对每一樘木质防火门均应对其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启闭灵活性进行检验。其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8.1.2 出厂检验
      对每一樘木质防火门均应重复作本标准8.1.1d条规定的各个项目的检验。
8.2  形式检验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由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形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在结构、工艺、材料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变
c.  正常生产时的周期性检验,每四年一次
d.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8.2.2 木质防火门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11项内容。其检验顺序按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5.7条、5.8条、5.9条、 5.10条、5.11条、5.12条依次进行。
8.2.3 抽样与判定规则
8.2.3.1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取随批抽样的办法抽取二樘作为试件封样送检。试件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或改善措施。如果是专门制作的样品门,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8.2.3.2   二樘样品门如有一樘门检查合格,这批门即为合格产品。
8.2.3.3   如果头一次形式检验不合格,允许再抽检一次。第二次抽检,应有两樘门检验合格,这批门方为合格品。
9 标与与出厂证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与出厂证明书
木质防火门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注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耐火等级、产品代号及出厂日期。
发贷时必须将出厂检验单随同发货单寄给用户。其中应注明:
a 证明书编号;
b 生产厂名称、厂址;
c 产品名称、级别、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
d 产品性能检验结果;
e 生产厂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名盖章。
9.2 包装
木质防火门的包装可采用草绳捆扎或包装箱包装。包装箱包装时应符合GB191GB6833的规定。门扇不得直接接触,严禁在门上堆放重物。
9.3 运输
木质防火门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运、空运部门的胡关规定。在运输过程中,要捆扎牢。不允许挤压、碰撞,并应有防雨、防潮标志。装卸时,严禁碰、摔、撬。
9.4 贮运
木质防火门应存放在库房或敞棚内、防止日晒、雨淋。存放时应平放或侧立于垫木上,垫木高度距地面应大于400mm。库房应保持通风。
   A
沙袋撞击试验装置示意图
(参考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起草,杭州钱江防火门厂参与了部分起草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祥安、田兰允、苏云、解风兰、钱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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