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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鼓励企业购买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的通知

日期:2010-05-15  123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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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落实《实施〈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和“四个中心”建设,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文)规定,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基础条件和能力,鼓励企业购买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市经委决定组织申报2007年度基础条件能力专项,现将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企业购买国外先进的研发仪器设备,以增强企业研发的基础条件,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二、享受鼓励政策
  列入专项的企业可享受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

  三、专项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3、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的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时间段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四、专项申报办法
  1、请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市经委。中央在沪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2、专项申报受理时间自2007年7月5日开始,截止日期为2007年9月5日。
  3、评审工作将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支持。

  五、专项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以下相关内容:
  1、填写《2007年鼓励企业购买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项目申报表》,《2007年鼓励企业购买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项目汇总表》。  2、专项资金申请书(内容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立项的相关文件;
  3、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的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4、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前两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等材料。
  按要求填写后统一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
  附软盘一张),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确认后装入文件袋。文件袋封面需注明专项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全称、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专项受理部门
  上海市经委产业投资处
  通讯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14室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邱大浩23112719
  赵一23112711
  传真:63584572
  E - MAIL:qiudh@shec.gov.cn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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