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草案涵盖任何专为14岁以下儿童使用而生产、设计或推广的玩具,这些玩具配备或可以配备激光或激光系统,如用于瞄准的玩具枪激光装置、在转动时会发出激光束的陀螺、可以作为光剑玩具的手持式激光器、可以发出跳动激光束的固定柱体,以及在空旷地方发出光学效果作娱乐用途的激光器。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认为,玩具的激光放射量必须低于联邦激光产品性能标准第1级发光限制水平或由国际电工委员会根据操作、维修、服务、失效或损坏情况订立的第1级水平,对使用者构成的风险才是ZUI低。损坏情况也包括在内,是因为玩具损坏后仍可继续使用。局方指出,现行标准未有特别处理儿童的激光玩具,但玩具的激光强度可能会伤害视力。
现时,美国法例没有规定儿童激光玩具必须附有第1级标签,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则鼓励符合第1级发光限制的产品贴附这个标签,让消费者清楚知道产品的风险ZUI小。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表明,除非发出激光的玩具零件可以移除,以及可以独自发出激光,否则整件玩具应视为激光产品,能够发出激光的零件亦须获得认证。例如,可以从玩具枪移除的激光瞄准器受相关的安全规例监管,必须取得认证。